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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高層次金融人才申報指南
發(fā)布時間:2020-08-10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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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評選范圍
高層次金融人才應當在注冊在本市的金融機構、大型金控公司或金融研究所(智庫)任職,其中:
1.《實施辦法》第一點所稱“金融機構”,是指金融機構總部、全國性金融機構(含清算機構)的一級分支機構;
2.《實施辦法》第一點所稱“大型金控公司”,是指對兩個或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擁有實質控制權,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yè)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
3.《實施辦法》第一點所稱“金融研究所(智庫)”,是指以金融學科研究為主要目的學術性或政策性研究咨詢機構。
第二條 申報材料及要求
申報材料由用人單位統(tǒng)一提交,包括:
1.《廈門市高層次金融人才申報匯總表》(附件1);
2.《廈門市高層次金融人才申報表》原件(附件2);
3.學歷及學位證書;海外留學的申報人還需提供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4.申報人與本市金融機構、大型金控公司或金融研究所(智庫)或上述單位在域外的總部簽訂的勞動合同;
5.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6.近12個月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原件及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原件,并加蓋稅務專用章及用人單位公章;
7.能夠證明申報人符合所選擇的評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如從業(yè)經歷證明、專業(yè)資格證書、勞動合同或聘書等,若申報人選擇的評定條件對其任職單位有組織屬性、行業(yè)排名等要求,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其中,從業(yè)經歷證明指申報人在本單位任職之前所供職機構的職務任命、聘用文件的復印件,以及金融監(jiān)管部門頒發(fā)的任職資格文件的復印件。若無法提供相關文件,須提供申報人在本單位任職之前所供職機構開具的從業(yè)經歷證明原件;
申報人參照《實施辦法》第一點第(一)條第12點、第(二)條第8點所稱“經市委人才辦、市金融監(jiān)管局按程序研究確認,相當于上述層次類別的人才”條件參與評定,需提供相當于申報層次類別的證明材料及書面說明以供確認;
8.申報人和用人單位共同出具并簽署的《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件3)原件。
上述材料除特別要求為原件外,均只需提供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用人單位公章,證書、證件類復印件材料還需由申請人簽名確認。以上材料若為外文版,需到正規(guī)翻譯機構翻譯,并加蓋翻譯專用章。其中,第2至8項申報材料需按順序裝訂成冊,騎縫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所有申報材料均需提供電子版文件。其中,第2至8項申報材料電子版需為PDF格式。
第三條 申報程序及評選方式
1.單位推薦。用人單位根據(jù)《實施辦法》中有關申報條件、分配名額等規(guī)定,提出本單位擬推薦申報高層次金融人才的人選,并按上述材料要求進行統(tǒng)一申報,提交至市金融監(jiān)管局。
2.資格審查。市金融監(jiān)管局進行資格初審,并會同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銀保監(jiān)局、廈門證監(jiān)局等有關部門開展負面審查。候選人及其任職機構有嚴重違反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候選人被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或存在失信行為、職業(yè)道德問題等負面情況的,不予入選。
3.評審考核。市金融監(jiān)管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就申報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按照評審得分從高到低排序,確定當年度擬獲評高層次金融人才和申辦“金鷺英才卡”“銀鷺英才卡”的初步人員名單。
4.復核審定。市金融監(jiān)管局會同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銀保監(jiān)局、廈門證監(jiān)局等有關部門對初步人員名單進行研究復核。候選人及其任職機構對我市經濟發(fā)展做出重大貢獻,或對我市重大項目建設、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項目、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等發(fā)揮重要作用的,予以優(yōu)先推薦。
5.審核公示。候選人員名單面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后無異議的,由市金融監(jiān)管局對外公布。公示有異議的,由市金融監(jiān)管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核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后予以公布。
6.授予證書。人員名單正式確認后,由市金融監(jiān)管局向高層次金融人才頒發(fā)證書。
第四條 “英才卡”申辦程序
1.高層次金融人才根據(jù)最終公布的“金鷺英才卡”“銀鷺英才卡”人選名單,向市高層次人才發(fā)展中心申請辦理。
2.“金鷺英才卡”“銀鷺英才卡”持卡人按照《廈門市“海納百川”人才計劃優(yōu)惠政策暫行辦法》享受相應優(yōu)惠措施。
第五條 獎勵申請程序
1.單位申報。高層次金融人才扶持資金在人才獲評后分5年逐年等額發(fā)放。用人單位須于人才獲評的次月底前向市金融監(jiān)管局提交首期扶持資金申請材料,間隔滿一年(對月)后可再申請下一期扶持資金。高層次金融人才的個人所得稅獎勵資金按完整會計年度申報。
2.申報材料。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申請資金的類別,分別填寫《廈門市高層次金融人才扶持資金匯總表》(附件4)、《廈門市金融人才扶持資金申請表》(附件5)、《廈門市高層次金融人才個人所得稅獎勵申請表》(附件6),提交至市金融監(jiān)管局。
3.材料審核。市金融監(jiān)管局根據(jù)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4.資金撥付。市金融監(jiān)管局根據(jù)審核結果,按照市財政局有關規(guī)定兌付獎勵資金,并撥付到高層次金融人才的銀行賬戶。
第六條 其他
1.已入選廈門市級人才計劃如“雙百計劃”“海納百川” 計劃等并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的,不再參評高層次金融人才。
2.高層次金融人才離職后,用人單位要及時向市金融監(jiān)管局報告相關情況。金融人才在5年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調往外地工作的,須立即停止享受相關優(yōu)惠政策。在合同期內離職但仍在廈門金融系統(tǒng)就職的,由市金融監(jiān)管局商市委人才辦提出處理意見。
3.高層次金融人才或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核實,將停止個人所享受的一切優(yōu)惠政策,已經享受的獎勵資金要予以追回,5年內不再接受該用人單位及個人的申報;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查證屬實的;
(2)采取非法手段騙取獎勵資金及相關優(yōu)惠政策的;
(3)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