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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A、B、C類人才認定實施細則
發(fā)布時間:2017-10-26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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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的人才評價體系,根據《西安市深化人才發(fā)展體制機制改革打造“一帶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人才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原則,堅持品德、知識、能力和業(yè)績并重原則,堅持業(yè)內認可、社會認可原則。
第三條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A、B、C類人才認定的綜合管理,組織開展具體認定工作。
第四條申請認定的人才需具備人才認定標準規(guī)定的條件。
2017年1月1日后引進,在高新區(qū)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工作,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續(xù),符合西安市人才分類標準規(guī)定的A、B、C類條件的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人才,可通過所在用人單位申請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
第五條擬引進人才可先進行人才認定,待實際到崗并經確認后享受相關政策待遇,已引進人才申請認定與確認工作一并進行。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個人申請。引進人才需填寫《西安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申請表》,并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認定申請。
(2)單位審核并報審。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單位人事(或人力資源)部門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一式兩份(原件、復印件)報送初審受理部門。
市屬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人才所在單位向對口市級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非公有制企業(yè)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向所在區(qū)縣、開發(fā)區(qū)組織人事部門申報。區(qū)縣、開發(fā)區(qū)和各相關市級部門初審并出具意見。
(3)上級主管部門初審。各初審單位核對相關信息。材料完整且附件材料與原件一致的予以受理,退還原件,初審后一份《西安市人才審定申請表》及附件材料報市委人才辦審核,另一份歸檔保存。
(4)市委人才辦對照《西安市人才分類目錄》進行條件審核并認定。完成審核認定工作,經公示無異議后,在《西安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申請表》簽署認定意見,向擬引進人才出具《西安市A、B、C類人才分類認定書》,向已引進落地人才同時出具《西安市A、B、C類人才分類認定書》《西安市A、B、C類人才引進確認書》,并將相關信息保存到高層次人才分類數據庫。
(5)經認定的擬引進人才實際到崗工作后,由用人單位將本辦法第六條第3至5項證明材料報市委人才辦,由市委人才辦核實后出具《西安市A、B、C類人才引進確認書》,并將相關數據信息保存到高層次人才分類數據庫。
第六條所需材料
(1)西安市人才審定申請表;
(2)身份證件;
(3)原單位離職證明;
(4)勞動合同或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屬創(chuàng)業(yè)人員的,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及稅務關系證明;
(5)社保部門出具的三個月以上社保繳納證明;
(6)最高學歷證書(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人員提供)。
(7)最高學位證書(具有學位的人員提供)。
(8)職業(yè)資格等級證書(具有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提供)。
(9)人才所獲榮譽的認定證明材料。
①獲得世界級或國家級榮譽稱號的,提交相關部門頒發(fā)的聘書或批準文件。
②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需提交所在學科、實驗室等系“國家級”的相關憑證,以及擔任學術技術帶頭人的相關憑證。
③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教授或副教授職務的專家學者,需提交原單位開具的擔任相當職務聘書等任職憑證,原單位官方網站及含本人信息網頁的打印件。
④培養(yǎng)出世界冠軍的國家級教練員,提交國家級教練員證書、運動員獲得世界冠軍憑證、原單位開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檔案材料。
第七條申報時間和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即時受理。對分類標準中屬于“相當于上述層次”的人才認定,由市委人才辦每半年組織召開聯(lián)席會議(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核意見。
第八條已認定的各類高層次人才滿足更高層次人才條件的,可直接由用人單位將相應證明材料提交市委人才辦申請升級認定。
第九條經認定的人才可按規(guī)定申請享受我市相應的人才配套政策。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取消資格、收回人才認定書并按有關規(guī)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質待遇:
(一)學術、業(yè)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人才資格的;
(三)任期內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審查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四)任期內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因前款第(一)、(二)項情形取消資格的,不再受理其人才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認定受理單位負責取消資格人員人才認定書的收回,用人單位必須配合收回工作,用人單位拒不配合或謊報、隱瞞情況的,致使無法收回的,將取消單位申報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取消資格人員,拒交或者謊報、隱瞞不配合人才認定書收回的,人社局將從人才庫里刪除其數據,并就情況向市級相關人才政策落實部門進行說明和備案,在官網申明其人才認定書作廢,列入黑名單;仍利用已作廢人才認定書騙取申請政策優(yōu)惠的,一經發(fā)現,將按詐騙行為,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履行本辦法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予以問責,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幫助申請人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高層次人才資格的;
(二)為明顯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出具推薦意見或者審核驗放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人員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濫用??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各區(qū)縣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地區(qū)的人才認定辦法和認定標準,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開展認定工作。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委人才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A類人才:國內外頂尖人才。包括諾貝爾獎獲得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榮譽學部委員,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人選,《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試行)》中規(guī)定的入選國內人才引進計劃、符合國際公認的專業(yè)成就認定標準的外國高端人才,以及相當于上述層次的頂尖人才。
B類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包括國家“萬人計劃”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家“千人計劃”(不含青年“千人計劃”)專家,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在國內外擔任重大科技項目的首席科學家、重大工程項目的首席工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前5名,《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試行)》中規(guī)定的符合鼓勵類崗位需求人才、外國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人才、外國優(yōu)秀青年人才三類標準的外國高端人才,以及相當于上述層次的國家級領軍人才。
C類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包括國家青年“千人計劃”專家,國家優(yōu)秀青年基金獲得者、教育部青年長江學者,陜西省“百人計劃”人選,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前5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級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獲得者,全國模范教師,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銜人,以及相當于上述層次的地方級領軍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