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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閩清縣鼓勵利用外資七條措施
發(fā)布時間:2021-04-21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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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落實穩(wěn)外貿穩(wěn)外資有力推進高質量發(fā)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辦〔2020〕67號)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鼓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綜〔2017〕1799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引導和鼓勵境外投資者來梅投資興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實際到資獎勵
對市下達閩清縣外資任務內的,符合我縣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和環(huán)保規(guī)劃的外資企業(yè)(除房地產業(yè)、金融業(yè)項目外),按照外方股東實際到資金額(以美元統(tǒng)計)的1.5%折合人民幣給予獎勵。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獎勵標準提高50%:(1)企業(yè)屬于世界500強或臺灣百大企業(yè);(2)以外資并購內資企業(yè)方式設立的;(3)屬于境外上市返程投資的。對超出市下達閩清縣外資任務的到資獎勵,根據福州市榕政辦〔2020〕67號文件執(zhí)行。實際到資最高獎勵500萬元人民幣。
二、增資擴產獎勵對用資本公積金、稅后未分配利潤增資,在市下達閩清縣外資任務內的外方實際增資金額按需繳納預提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給予獎勵。對超出市下達閩清縣外資任務的到資獎勵,根據福州市榕政辦〔2020〕67號文件執(zhí)行。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三、經濟貢獻獎勵
對2020年起新設立的外資企業(yè),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以上或合同外資1500萬美元以上,從第一個納稅年度起,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二個納稅年度給予100%獎勵,第三至第五個納稅年度給予50%獎勵。單家企業(yè)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四、高管生活補助
對外方股東實繳注冊資本達到3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企業(yè),按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正副董事長、正副總經理及其他同等級別人員)其所繳納個人工薪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生活工作補助,單家企業(yè)獲此獎勵的管理人員不超過10名,每人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人民幣,獎勵期五年。
五、重大外資項目引薦人獎勵
對通過各種渠道向我縣提供真實的重大外資項目投資意向、協(xié)助我縣與境外投資者直接聯系、在項目洽談中起到實質性作用,將具有投資意向的投資人或企業(yè)引薦到我縣實現重大外資項目落戶且經投資方認定的引薦人實施獎勵。對引進的外資項目外方實繳注冊資本500萬美元以上的按照1‰獎勵,超過1500萬美元部分按照外方實繳注冊資本3‰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200萬元。引薦人不包括政府機關公務員及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
六、加大用地支持
工業(yè)用地出讓價格以現行出讓最低評估價格進行公開出讓,按合同約定時限項目建成后,按每畝3萬元給予基礎設施補助。
七、特別獎勵措施
對全縣經濟發(fā)展或產業(yè)結構調整具有重大推動作用的項目,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由縣政府研究決定。
本措施涉及獎勵資金由縣本級財政承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措施相抵觸的,以本措施為準,由縣工信局負責解釋。